政府推動政策

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設置管理辦法」相關業務事項,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。

主旨 :
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新竹市、雲林縣、嘉義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及澎湖縣政府辦理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相關業務事項,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。

依據 :
一、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。
二、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。
三、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。

公 告 事 項 :
一、於新竹市、雲林縣、嘉義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及澎湖縣轄內,有關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裝置容量不及100瓩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、查驗、設備登記、撤銷、廢止、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,委辦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。
二、非屬前點委辦範圍之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、查驗、設備登記、撤銷、廢止、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,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。
三、前二點裝置容量之計算,應注意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第4條第2項及第3項合併計算之規定。
四、本部105年7月6日經能字第10504603170號公告,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不再適用。


參閱附件

資料來源(太陽光電)2年推動計畫:
http://mrpv.org.tw/note/409